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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设备如何验收

更新时间:2022-12-22      点击次数: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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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D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Z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中明确要求进行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要求,Z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应保持在百分之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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